公诉机关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艺宝,曾用名梅松涛,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四川中恒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负责人、广安泰吉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总经理,住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仇爱民,曾用名仇天金,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中恒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副总经理、广安泰吉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副总经理,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逮捕,2016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炜,四川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曾德志,四川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成,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四川中恒融创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副总经理、广安泰吉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住四川省广安市万盛东路龙鑫丽景B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岳池县公安局于2018年4月30日对被告人冯成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东海,四川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一被告人梅艺宝等人成立公司及公司运作的事实
2013年4月,被告人梅艺宝成立四川中恒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负责人为梅艺宝。该分公司由被告人梅艺宝担任总经理,被告人冯成和仇爱民分别担任副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设立市场部、客服部、风控部等部门,并聘请多名员工。以为项目找资金为名,通过户外广告、业务员发放宣传资料、口口相传的方法,以月收益率1.6%的回报率在广安地区吸引公众投资款。2013年11月,被告人梅艺宝、仇爱民成立广安泰吉投资有限公司,梅艺宝认缴注册资金600万元、仇爱民认缴注册资金400万元,梅艺宝实缴注册资金200万元,被告人梅艺宝担任法人代表兼董事长,仇爱民担任副总经理,被告人冯成任业务部经理。2013年12月13日,广安泰吉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岳池分公司,负责人梅艺宝。2014年4月10日,广安泰吉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前锋分公司,负责人梅艺宝。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泰吉投资总公司、泰吉投资总公司前锋分公司、岳池分公司的人员为同一班人马,分别对四个公司所涉及的事物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实行董事长负责制,下设行政部、财务部、风控部、项目部、业务部。公司通过散发传单、投放广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泰吉投资公司支付投资人收益,月利率为1.6%至2%。项目需款方与泰吉投资公司签订的投资款协议约定,按月支付利息,到期还本,月利率为1.67%-2.5%,实际执行利率为3%至4.5%,大多数项目需款方未按约定支付利息。
泰吉投资公司以债权转让模式进行融资,资金需求方找到泰吉投资公司提出投资款需求时,泰吉投资公司派项目部及风控部到项目上考察,考察完毕后由梅艺宝、仇爱民、冯成叶某1伟及公司的一些员工研究是否可以帮投资款方融资,最后由梅艺宝、仇爱民决定是否融资。先和资金需求方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投资款协议》、项目抵押手续,办好这些手续后,公司组织理财规划师了解项目情况,由理财规划师向广大群众介绍宣传项目;如果遇到大项目时,泰吉投资公司出资购买一部分债权然后拿回来融资,如果是小项目,就直接购买该项目的债权;购买债权后,公司开始宣传项目情况,并与集资人签订《债权投资咨询、担保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受让协议》,投资人投入的资金统一转入广安泰吉公司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待资金筹集到协议金额时,由梅艺宝、仇爱民、冯成魏某泉分批转给委托集资款方。
四川中恒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与广安泰吉投资有限公司及岳池、前锋分公司,于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向2648个投资人吸收公众资金5671笔,共计351273500.00元,期间已归还本金或到期续投及转换投资项目减少本金209138500.00元,实际吸收公众资金142135000.00元;期间支付收益32304688.00元,支付日常办公费3317,562.09元,支付员工工资及提成2690274.08元,其中绩效提成655431.00元。
梅艺宝、仇爱民、冯成个人资产及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通过提供债权投资咨询、担保服务抵押所得资产如下:梅艺宝拥有房地产一处,使用权面积为109.48㎡,座落地址:广安市广安区万盛西路338号,已抵押;拥有开江县灵岩乡林权两处:开林证字2011第160700001号;开林证字2011第160800001号。股东仇爱民拥有米易远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3.3%股权,该股权实际控制人为梅艺宝;股东仇爱民拥有房产两处: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前卫路28号嘉美假日广场商业1-1号,备案号:2014010290;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前卫路28号嘉美假日广场商业1-8号,备案号:2014010289。该房产为盂县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抵押所得;仇爱民拥有山西全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权98%,该股权为山西全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借款抵押所得;彭某利用南充永安产业园投资建设项目向魏建全借款500万元,张欣胥、文洋、XX将位于南充水果批发市场门市(500平米左右)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魏建全,已办理抵押登记。
二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各分公司提供债权投资咨询、担保服务吸收集资情况不含内部员工
1.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巴尔饲料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760000.00元;已归3760000.00元,支付收益88770.00元。
2.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藏山旅游风景区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8762000.00元;已归还665000.00元,支付收益13283.00元;尚未完全归还8027000.00元,部份归还集资款70000.00元,未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640234.00元。
3.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陈向东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80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80000.00元,支付收益3488.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100000.00元,部份归还集资40000.00元,未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10980.00元。
4.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成都坤泽物流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182000.00元;归还集资款1182000.00元,支付收益53920.00元。
5.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丹凤朝阳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670000.00元;归还集资款2670000.00元,支付收益258019.00元。
6.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富源商贸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3770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22830000.00元,支付收益2141313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940000.00元,部份归还集资款560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128947.00元。
7.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广安鸿都宾馆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435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3265000.00元,支付收益141811.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170000.00元,已部份归还集资款150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9860.00元。
8.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广安桦盛贸易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134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834000.00元,支付收益35912.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300000.00元,已部份归还集资款200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18460.00元。
9.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广安万品房地产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590,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3590000.00元,支付收益156440.00元。
10.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广安协兴职中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6658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6292000.00元,支付收益528491.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5笔366000.00元,部份退还集资款156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73455.00元。
11.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广西嘉美房地产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367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165000.00元,支付收益8258.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3202,000.00元,已部份退还集资款40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325350.00元。
12.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河北同州房地产开发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5039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4760000.00元,支付收益425057.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10279000.00元,已部份退还集资款770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1383026.00元。
13.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华蓥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4576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4376000.00元,支付收益580369.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200000.00元,已部份退还集资款130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25683.00元。
14.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借条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260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1760000.00元,支付收益174644.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1500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521600.00元。
15.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李铮五粮液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275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1275000.00元,支付收益57514.00元。
16.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刘远秀养殖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758000.00元;归还集资款758000.00元,支付收益26171.00元。
17.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山西金龙凯旋城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7691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2624000.00元,支付收益220039.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5067000.00元,已部份退还集资款1015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749616.00元。
18.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南充永安工业园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3503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11571000.00元,支付收益1203630.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5067000.00元,已部份退还集资款40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151922.00元。
19.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攀枝花米易远程房产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2935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1720000.00元,支付收益78545.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135笔11215,000.00元,已部份退还集资款427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1523718.00元。
20.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山西全达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8661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18375000.00元,支付收益1495215.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10286000.00元,已部份退还集资款3775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1091724.00元。
21.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山西盂县宏鑫矿业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7085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330000.00元,支付收益12646.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6755000.00元,已部份退还集资款90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685214.00元。
22.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山西盂县民生房地产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6151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15780000.00元,支付收益1473584.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10371000.00元,已部份退还集资款6175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2126866.00元。
23.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山西盂县砖厂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249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509000.00元,支付收益32842.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740000.00元,已部份退还集资款140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133601.00元。
24.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四川万点资产中塑国际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44475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275000.00元,支付收益9070.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4200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194678.00元。
25.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熊猫王酒业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1183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10593000.00元,支付收益1175080.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590000.00元,已部份退还集资款450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117804.00元。
26.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杨某4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040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1040000.00元,支付收益53886.00元。
27.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岳池花园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172000.00元;归还集资款1172000.00元,支付收益142180.00元。
28.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自贡递壹机械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463000.00元;归还集资款2463000.00元,支付收益244315.00元。
29.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自贡兰大明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320000.00元;归还集资款300000.00元,支付收益21216.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1020000.00元,已部份退还集资款400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141312.00元。
30.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自贡中瑞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7072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25642000.00元,支付收益2113555.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1430000.00元,已部份退还集资款500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201426.00元。
31.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唐某3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90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120000.00元,支付收益4480.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170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22370.00元。
32.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唐某1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960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510000.00元,支付收益38437.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3笔450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31050.00元。
33.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天使勿语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500000.00元;归还集资款500000.00元,支付收益37067.00元。
34.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以云南云县车行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50000.00元;归还集资款150000.00元,支付收益6560.00元。
35.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由现有资料无法确定项目名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688000.00元;归还集资款1688000.00元,支付收益40888.00元。
三泰吉岳池分公司提供债权投资咨询、担保服务吸收集资各项目情况(不含内部员工)
1.泰吉岳池分公司以藏山旅游风景区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6382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100000.00元,支付收益1600.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6282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223197.00元。
2.泰吉岳池分公司以成都坤泽物流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475000.00元;归还集资款1475000.00元,支付收益65253.00元。
3.泰吉岳池分公司以富源商贸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960000.00元;归还集资款3960000.00元,支付收益445716.00元。
4.泰吉岳池分公司以广安鸿都宾馆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670000.00元;归还集资款1670000.00元,支付收益66330.00元。
5.泰吉岳池分公司以广安桦盛贸易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775000.00元;归还集资款775000.00元,支付收益34295.00元。
6.泰吉岳池分公司以广安万品房地产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015000.00元;归还集资款1015000.00元,支付收益64935.00元。
7.泰吉岳池分公司以广安协兴职中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881000.00元;归还集资款881000.00元,支付收益68656.00元。
8.泰吉岳池分公司以广西嘉美房地产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489000.00元;尚未归还集资款489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28448.00元。
9.泰吉岳池分公司以河北同州房地产开发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965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110000.00元,支付收益9397.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3865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356388.00元。
10.泰吉岳池分公司以李铮五粮液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393000.00元;归还集资款1,93000.00元,支付收益68389.00元。
11.泰吉岳池分公司以刘远秀养殖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690000.00元;归还集资款1690000.00元,支付收益68040.00元。
12.泰吉岳池分公司以南充永安工业园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315000.00元;归还集资款80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支付收益2853.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1235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76755.00元。
13.泰吉岳池分公司以攀枝花米易远程房产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7943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230000.00元,支付收益26266.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7713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680400.00元。
14.泰吉岳池分公司以山西金龙凯旋城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6765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2065000.00元,支付收益161863.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4700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518973.00元。
15.泰吉岳池分公司以山西全达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4669000.00元;归还集资款1640000.00元,支付收益119747.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3029,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156313.00元。
16.泰吉岳池分公司以山西盂县宏鑫矿业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5707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160000.00元,支付收益6800.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5547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358290.00元。
17.泰吉岳池分公司以山西盂县民生房地产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1113,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160000.00元,支付收益167593.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9086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1173604.00元。
18.泰吉岳池分公司以山西盂县砖厂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590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340000.00元,支付收益30939.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250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35372.00元。
19.泰吉岳池分公司以自贡中瑞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2283000.00元;归还集资款12283000.00元,支付收益1142359.00元。
20.泰吉岳池分公司以杨某4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545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825000.00元,支付收益37621.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1720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39626.00元。
21.泰吉岳池分公司以四川万点资产中塑国际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381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40000.00元,支付收益1664.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2341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196310.00元。
22.泰吉岳池分公司以自贡递壹机械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773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773000.00元,支付收益83585.00元。
23.泰吉岳池分公司以兰大明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60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20000.00元,支付收益1920.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340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32640.00元。
24.泰吉岳池分公司以唐某1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40000.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240000.00元,已支付收益7531.00元。
25.泰吉岳池分公司以熊猫王酒业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00,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300,000.00元,支付收益27,200.00元。
26.泰吉岳池分公司以岳池花园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70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70000.00元,支付收益2261.00元。
27.泰吉岳池分公司以岳池亿联家居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30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130000.00元。
28.泰吉岳池分公司以云南云县车行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800000.00元;归还集资款800000.00元,支付收益35255.00元。
四泰吉前锋分公司提供债权投资咨询、担保服务吸收集资情况汇总(不含内部员工)
1.泰吉前锋分公司以藏山旅游风景区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4317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210000.00元,支付收益2525.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4107000.00元,已部份退还集资款5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117017.00元。
2.泰吉前锋分公司以成都坤泽物流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70000.00元;归还集资款370000.00元,支付收益16033.00元。
3.泰吉前锋分公司以广安鸿都宾馆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820,000.00元;归还集资款820,000.00元,支付收益25,350.00元。
4.泰吉前锋分公司以广安桦盛贸易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90000.00元;归还集资款390000.00元,支付收益15120.00元。
5.泰吉前锋分公司以广安万品房地产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339000.00元;归还集资款1339000.00元,支付收益60377.00元。
6.泰吉前锋分公司以广西嘉美房地产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420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30000.00元,支付收益480.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390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18645.00元。
7.泰吉前锋分公司以河北同州房地产开发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540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140000.00元,支付收益7334.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390000.00元,部份退还集资款32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106446.00元。
8.泰吉前锋分公司以化妆品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450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20000.00元,支付收益177.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1430000.00元,已部份退还集资款5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23755.00元。
9.泰吉前锋分公司以李铮五粮液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080000.00元;归还集资款1080000.00元,支付收益42286.00元。
10.泰吉前锋分公司以刘远秀养殖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212000.00元;归还集资款1212000.00元,支付收益56953.00元。
11.泰吉前锋分公司以兰大明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85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20000.00元,支付收益736.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365000.00元,已部份退还集资款5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32923.00元。
12.泰吉前锋分公司以南充永安工业园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030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60000.00元,支付收益1167.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970000.00元,已部份退还集资款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39477.00元。
13.泰吉前锋分公司以攀枝花米易远程房产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857000.00元;完全归还投资款190000.00元,支付收益13083.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1667000.00元,已部份退还集资款71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127836.00元。
14.泰吉前锋分公司以山西金龙凯旋城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242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420000.00元,支付收益26552.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822000.00元,已部份退还集资款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69695.00元。
15.泰吉前锋分公司以山西全达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554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100000.00元,支付收益1291.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1454000.00元,已部份退还集资款10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63772.00元。
16.泰吉前锋分公司以山西盂县宏鑫矿业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475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90000.00元,支付收益2383.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1957500.00元,已部份退还集资款10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99887.00元。
17.泰吉前锋分公司以山西盂县民生房地产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4601,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1773000.00元,支付收益185720.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2820000.00元,已部份退还集资款50000.00元,未完全归还投资款已支付收益328557.00元。
18.泰吉前锋分公司以周静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318000.00元;完全归还集资款130000.00元,支付收益6764.00元;尚未完全归还集资款118800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80209.00元。
19.泰吉前锋分公司以山西盂县砖厂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36000.00元;未归还集资款136000.00元,未完全归还集资款已支付收益17518.00元。
20.泰吉前锋分公司以唐某1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90000.00元,未归还集资款390000.00元,已支付收益9012.00元。
21.泰吉前锋分公司以杨维达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90000.00元;归还集资款390000.00元,支付收益15036.00元。
22.泰吉前锋分公司以杨某4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595000.00元;归还集资款595000.00元,支付收益23548.00元。
23.泰吉前锋分公司以岳池花园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0000.00元;归还集资款200000.00元。
24.泰吉前锋分公司以自贡递壹机械项目为集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500000.00元;归还集资款500000.00元,支付收益39383.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有关资产进行清查、追缴,并扣押、冻结、查封了部分款物。同时,公安机关还对项目用款方的资产进行了查封、冻结等。
被告人梅艺宝、仇爱民、冯成分别于2015年4月10日、5月29日、4月16日经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梅艺宝于2015年9月1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截止2018年11月22日岳池县整顿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岳池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账号70×××39的款项(系追赃挽损等资金)为1841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院受理、立案经过情况。
2.传换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通知书,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及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本案侦查程序合法。
3.四川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广安泰吉投资有限公司及岳池、前锋分公司营业执照及设立申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公司章程证实,公司成立时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等情况,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致。
4.泰吉公司与山西聚盛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协议证实,山西聚盛和投资有限公司向泰吉公司借款1500万元。
5.泰吉公司与刘运华借款协议证实,刘运华向梅艺宝借款4200万元,已归还1700万元。
6.泰吉公司与米易远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协议证实,米易远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仇爱民借款2000万元。
7.山西全达建筑公司与泰吉公司借款协议证实,山西全达建筑公司向仇爱民借款1000万元。
8.四川万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泰吉公司借款协议证实,四川万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梅艺宝借款550万。
9.彭某南充永安工业园与泰吉公司借款协议证实,彭某向魏某借款500万元。
10.广西嘉美房产公司与泰吉公司借款协议证实,广西嘉美房产公司向泰吉公司借款450万元。
11.四川蓝艺永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某2与冯成借款合同及借条证实,四川蓝艺永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某2向冯成借款2000万元。收到仇爱民转款200万元。
12.兰大明借款合同证实,泰吉公司叶某1借款100万元给兰大明。
13.杨某4借款合同证实,杨某4向叶某1借款300万元,已经归还本金利息共计4155000元。
14.泰吉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协议证实,泰吉公司与雷平等68名客户签订的债权投资咨询、担保协议。
15.泰吉投资有限公司前锋分公司未退款客户明细和已退款客户明细、岳池分公司投资客户明细表、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项目履约清单及客户投资明细、泰吉投资客户明细表汇总证实,集资户投资项目,时间、客户名字,投资金额,利息等。
16.中国银监会证明证实,广安泰吉投资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四川中恒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均不是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广安范围内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
17.广安区客户投资合同等证实,广安区客户投资情况。
18.公司广告合同证实,广安泰吉投资公司在广安市公交车车身、思源大道、广宁路、凌云路、金安大道等多处地点安置广告,对不特定的对象宣传。
19.公司员工信息证实,梅艺宝、仇爱民、冯成等人任职情况。
20.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6月、7月向唐某3的卡上转款264万元。
21.借款合同及银行转款凭证证实,宋波向公司借款11万元,李福新向仇爱民借款2万元,刘斌向仇爱民借款10万元,梅应虎借款5万元,印证仇爱民供述的梅艺宝朋友借款未还的事实。赵平向公司秦林借款100万元,未收回。冯成借款66.2万元,吴某2借款90万元,金龙俊借款110万元,均未收回。梅艺宝转给沈永委245.52万元,未收回。
22.情况说明两份证实,公安机关未找到自贡中瑞的借款人刘运刚和刘运华,以及成都吴春燕。
23.梅艺宝、仇爱民、冯成等人的银行交易记录证实,仇爱民银行账户(尾号9275)交易明细;梅艺宝银行账户(尾号8996)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21日交易明细。
24.民事起诉书及裁定书证实,李健、杨芳诉泰吉公司欠款一案被中止审理。
2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专项审计报告证明,三被告人成立广安泰吉投资有限公司及四川中恒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以及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资金去向及归还情况。
26.投资合同及汇款凭证,证明泰吉公司、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开设银行账户,用于公司资金保管、使用,集资参与人通过将款打入泰吉公司项目负责人个人账户,公司借款给项目用款方、还集资参与人本息、开支、均由项目负责人个人账户支出。
27.户籍证明证实,梅艺宝、冯成,仇爱民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梅艺宝、冯成,仇爱民经电话传唤到案。
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梅艺宝的供述证明,2013年7月,四川中恒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正式营业,梅艺宝任公司负责人,仇爱民和冯成任副总经理,叶某1任项目总监。口头约定梅艺宝占55%股份,仇爱民占25%股份,冯成占20%股份。仇爱民负责财务,冯成负责市场营销。公司和集资客户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投资咨询服务协议来融资。公司融资的项目有河北同洲,米易远程、南充永安、盂县民生房产、广安鸿都宾馆、山西全达、金龙凯旋城、藏山旅游、盂县宏鑫矿业,万点资产、广西嘉美等项目,目前欠集资客户1.35亿元左右。公司与借款方签订的协议约定月利息2.5%,实际口头约定月利息3.5%至4%。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时,会将融资的钱不用于项目上,而是用来支付利息和提前对付。
广安泰吉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12日,法人代表人、董事长为梅艺宝,股东仇爱民任副总裁,广安总公司没有开设具体业务,广安泰吉投资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3日,梅艺宝为分公司负责人,下设行政部、财务部、风控部、项目部、冯成任业务部经理,岳池分公司的部门和人员与广安一样。
公司做的债权转让模式,有需求资金的项目方找到公司提出借款,公司派项目部和风控部的相关人员到项目上考察,考察资料拿回公司后,根据项目方提供的材料,以及对该项目考察后的参考意见,再加上对项目方提供抵押物的价值和项目真实情况和还款能力来讨论是否对该项目进行投资,讨论之后,觉的项目真实合法(包括公司资质),抵押物是真实足值,还款来源是否充分,公司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及股东来讨论该项目能不能做,最后主要由梅艺宝和仇爱民确定该项目到底做不做。确定做该项目后,公司业务员开始在街上发传单,向广大老百姓宣传公司情况及项目情况,岳池分公司分别在二号桥、三号桥的广告牌上打广告宣传公司情况,由业务员介绍项目的情况并与老百姓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老百姓每月获得的利息为1.6%,我们与项目方签订月息为2.5%的借款合同(其中包含有0.2%的居间服务费,剩余的钱就是公司的利润),协议签订后,老百姓的钱统一先转到公司的账号,再由公司转到项目方的指定账号。岳池分公司这边现在共有客户700多人,涉及资金约4500万左右,一共做了20多个项目,现在正在做的项目大约还有10多个。
广安泰吉投资有限公司和四川中恒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支付给集资客户的利息都是客户所投资的项目打回来的利息,因为项目方还回来的利息跟公司承诺给客户的利息有利息差,所以多余的部分再支付给其他没有还利息的项目的投资客户。公司把所有的项目还回来的利息和本金都是拉通来用的,哪个项目利息没有还回来,就用还回来的项目的利息多出来的部分支付给没有支付利息的项目。项目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每个月还利息,所以公司又直接将投资客户的钱又作为利息打给客户。有时候公司资金确实周转不过来,梅艺宝和仇爱民在外面直接找自己的朋友借现款来支付客户利息。仇爱民负责广安泰吉投资有限公司和四川中恒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财务工作,公司的主要收益是公司支付给投资客户的利息与公司投到项目方之间的利息差,再减去公司的运营成本,在给集资客户介绍时,要跟集资客户签订一份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给客户讲公司的主要收益就是委托融资服务费。收益的分配主要是用在公司员工工资、办公经费、差旅费,项目方没有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情况下,用公司收益来支付客户利息。因为公司的资金运转困难,公司的股东也只领工资,没有进行过利益分红。
山西的项目,冯成联系的借款有6000多万,公司在融足金额之后,梅艺宝和冯成、仇爱民商量截余了2000多万用于支付公司其他项目的客户退款和还本付息,山西的具体项目借款多少,资金如何投放及投放到什么项目上不清楚。
2.被告人仇爱民的供述证明,2013年4月,梅艺宝成立中恒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仇爱民任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财务部工作,负责公司的后勤、考勤和车辆管理。梅艺宝占55%股份,许诺给仇爱民25%股份,冯成20%股份。公司主要业务是融资。先找到借款项目方,再经过考察,觉得可以就和借款方签订合同,办理相关抵押手续,让后将项目通过理财规划师向广大群众介绍,如果客户愿意集资,就签订债权转让及投资咨询服务协议,约定月息1.6%,然后带客户去转账。公司与项目方口头约定的利息在3分至5分之间。公司存在没有把融资的钱用到项目上的情况,但这些钱都是拿来付老百姓的利息及提前对付。仇爱民、梅艺宝、叶某1、魏某等人都有几张银行卡用于公司,这些卡平时锁在公司保险柜里面,有大金额支出时,用这些卡给员工支付工资和给客户支付收益,项目方需要资金,从这几张卡转到项目方。公司的收益是公司给投资客户的利息与公司投到项目方之间的利息差,收益主要用在公司员工工资、办公经费、差旅费,项目方没有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情况下,用这部分钱来支付客户利息,公司没有收取居间费用。
2013年年底,广安泰吉投资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成立,梅艺宝是岳池分公司负责人,杨某1负责日常事务。广安总公司没有开设具体业务,岳池和前锋两个分公司实际负责人是梅艺宝,部门人员与总公司是同一班人员,所做的项目也是拉通了一起在做。公司一般只有融资不够的情况,才用另外一个项目融的资金补到融资不够的这个项目中去,也有将公司之前的收益补进去的情况,公司对项目方融的资金不是固定用于某一个项目,而是先用到急需用钱的借款项目中,但是跟客户签订的合同还是按所签订的项目来还本付息的。原则上给投资客户的利息都是投资客户所投资的项目打回来的利息,但是有些项目方没支付利息时,公司会用公司收到的利息来支付给集资未归还的项目中的客户。但是多数情况下,项目方没有按合同约定还利息,所以公司又直接将客户的集资款作为利息打给客户。有时候公司资金周转不过来,仇爱民、梅艺宝找自己的朋友借现款来支付客户利息。岳池分公司有成都的万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南充彭某项目、广西嘉美房地产项目、山西民生房产项目、米易县房产项目。广安泰吉投资有限公司名义上的股东有梅艺宝、冯成和我,但实际股东只有梅艺宝。冯成没有出钱,因为冯成很有营销能力,梅艺宝分的干股给他,具体多少股份我不知道。
3.被告人冯成的供述证实,广安泰吉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12日,法人代表人、董事长是梅艺宝,股东有仇爱民,任副总裁,广安总公司没有开设具体业务,岳池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3日,梅艺宝为岳池分公司负责人,杨某1是岳池分公司的总经理助理,负责日常事务,冯成任业务部经理,主要负责整个公司的营销。广安泰吉投资有限公司(总公司)下设行政部、财务部、风控部、项目部、业务部。公司做的债权转让模式,有需求资金的项目方找到公司提出借款,公司派项目部和风控部的相关人员到项目上考察,考察资料拿回公司后,公司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及股东来一起讨论该项目能不能做,最后由梅艺宝、仇爱民确定该项目到底做不做。确定做该项目后,公司的业务员在街上发传单,向广大老百姓宣传公司情况及项目情况,并与老百姓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老百姓每月获得的利息为1.6%,公司与项目方签订月息为2.5%的借款合同,协议签订后,老百姓的钱统一转到公司的账号,由公司转给项目方。
岳池分公司这边现在共有客户700多人,涉及资金约4500万元,一共做了20多个项目,正在做的项目大约还有10多个。办理居间对接项目8个,有3个项目已经完结,另外5个项目正在进行中。冯成只负责山西全达投资有限公司在山西的投资项目,山西全达投资有限公司从仇爱民处借了1700万元,用于山西全达投资有限公司在山西盂县民生房地产、腾飞砖厂,聚盛和、河北同州房地产项目的投资。因为山西全达投资有限公司在风险控制和项目考察上能力不足,需要广安协助把关,故将项目的部分资料发回岳池,请广安的项目部和风控部提供意见,最后由山西全达投资有限公司做决定是否借款。广安泰吉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在山西全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投资,大概1200万元,没有对山西盂县民生房地产、腾飞砖厂、聚盛和、河北同州房地产项目投资。
2014年5月至9月,山西全达投资有限公司陆陆续续向仇爱民借款1700万元,向仇爱民出具了借条,已归还500万元左右,为了收回仇爱民借给山西全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1200万元,梅艺宝派冯成到山西全达投资有限公司任职,同时监管该公司向仇爱民借款的运作。从2014年4月开始,冯成没有参与具体业务,只对员工进行营销理念的培训。仇爱民、刘洪是山西全达建筑安装公司的股东。山西全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是刘某1,冯成任副总经理,与泰吉投资没有直接关系。冯成没有以四川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或广安泰吉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山西的项目方签订借款合同。在山西全达投资有限公司成立的时候,四川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或广安泰吉投资有限公司出资50万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1的陈述证明,广安泰吉投资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开业之后,杨某1被任命为总经理助理,主要负责员工考勤,以及公司的日常管理,不负责业务工作,没有业绩任务,不参与公司的项目考察。公司有三个股东,梅艺宝、仇爱民、冯成。
广安泰吉投资有限公司及分公司、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设立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流程与三被告人供述一致。
2.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在2013年11月之前,魏某到中恒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上班,担任风控部经理,梅艺宝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仇爱民分管财务,冯成负责跑项目。公司给客户的月息1.6%-2%之间,把钱借给借款方,在借款方那里收取2%-3%的利息,从中吃差价。有时梅艺宝和仇爱民不在公司,委派魏某和客户签订协议,集资款打在梅艺宝、仇爱民等人账户上。
3.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黄某1应聘到泰吉投资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上班,任市场部经理,主要对市场部业务员培训、督促和管理。市场部主要是通过发传单给不特定的客户,宣传公司,客户有意向投资,市场部业务员给客户具体介绍项目,包括项目地址,项目金额,项目的抵押物情况以及投资利息等。岳池分公司还做了户外广告宣传公司情况。投资项目几个分公司一起做,资金也是几个公司一起筹集。客户来投资时,市场部、客服部工作人员带客户到指定的银行将投资款存入公司指定的帐户,客户没有直接与项目借款方签订合同。冯成不定期给公司的各部门中层人员讲解一些项目介绍,公司的规划,偶尔也讲一些跟客户沟通的技巧、拓展市场、拉拢客户,提升业绩的方法。
4.证人黄某2、许某、杨某2的证言证实,应聘至广安泰吉投资有限公司上班,在市场部任主管,带领理财规划师在岳池县城内用公司印发好的资料对不特定的群众宣传和口头介绍公司情况以及在公司投资的回报利率、项目情况,并介绍客户到公司来进行投资。
5.证人叶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24日到四川中恒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上班,同年6月30日被任命为项目总监,负责收集项目资料和项目考察,包括项目方的营业执照、公司资质、征信情况、核实抵押物情况和负责项目实地考察。泰吉投资有限公司的项目和中恒融创公司的项目都是共同做的。叶某1和魏某负责去考察和收集资料,制订考察报告拿回公司确定是否投资。梅艺宝、冯成、仇爱民在外面联系项目,并与项目方签订借款合同和委托融资协议,办理相关抵押手续(抵押物一般抵押给梅艺宝、冯成、仇爱民、魏某、叶某1),拿回公司后再与投资客户签订债权转让、受让协议、债权投资咨询、担保服务协议和承诺书。四川中恒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的法定负责人、总经理是梅艺宝,仇爱民和冯成任副总经理。公司跟项目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长不超过1年,合同约定的利息一般按年息25%-30%之间,有时候会与项目方口头约定的利息,具体多少不清楚。公司借款出去一般是从梅艺宝和仇爱民的帐户上转账到借款方的帐户。叶某1参与考察的项目大概有7个,有时候公司委托叶某1、魏某以私人名义与项目方签订合同,打款时转账到借款方私人帐户。叶某1和公司签订了一份《银行账号借用协议》。
6.证人王某1、吴某1、蒋某、黎某证言证实,通过应聘到泰吉投资有限公司做客户专员。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是梅艺宝,股东有梅艺宝、冯成、仇爱民,公司做投资管理方面业务,给客户的月息是1.6%,公司将客户投到公司的钱再投到项目中去,回收的利息最低的是月利息2.3%。梅艺宝、冯成、仇爱民、叶某1、魏某在外联系项目,得到项目之后再由公司拟好与客户的合同分发到各分公司与客户签。客户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有债权转让协议、承诺书、担保服务协议。
7.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杨某3在广安泰吉投资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负责报销岳池分公司各种费用、做工资表、税务申报。公司经营范围就是投资理财,理财经理和项目经理的提成是按客户每投资1万元提成10元的比例计算。
8.证人米某的证言证实,米某在泰吉公司任客服专员,负责将客户资料录入电脑,给客户网银退款,整理装订合同,引导帮助客户签订合同,接待上门的客户。
9.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实,黄某3主要职责是泰吉公司与客户签订投资合同。2014年5月,唐某1与广安泰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以米易温泉城作抵押,将米易远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33.3%股份转到了仇爱民的名下。仇爱民给唐某1共计打款2064万元。
10.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于某任公司行政部经理,负责购买日常用品,平时会务,考勤等。梅艺宝、冯成、仇爱民、叶某1负责借款项目,客户投资的钱打到梅艺宝、冯成的账户上。公司通过印制宣传资料,业务经理向广大群众发传单介绍公司情况,吸引客户来投资。
1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1日,仇爱民将他的银行卡给我,让我给吴某2转了90万元。
1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孙某任中恒融创公司业务经理,负责到街上发传单宣传,拉拢群众来投资,客户每投资1万元得到10元提成。在公司投资了二个项目12万元,收到利息6720元。
1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到中恒融创做业务经理,李某1投资了6笔,共计33.8万元。
14.证人兰某、陈某、蒲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底到中恒融创任理财规划师,向客户介绍公司项目,吸引客户来投资,月息1.6%。
15.证人宋某、寇某、黄某4、付某、叶某2、何某的证言证实,在岳池分公司任理财规划师,按照公司安排介绍来投资,并按客户投资额提成领取工资。
16.证人叶某1的证言证实,叶某1任四川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的项目总监,梅艺宝是负责人,仇爱民是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冯成也是副总经理,分管市场营销,泰吉投资公司在岳池和前锋设立了分公司,分公司的法人都是梅艺宝。叶某1负责借款项目方前期的资料搜集和考察,项目确定之后,制作项目资料,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和委托融资协议,及抵押,利率等,再通过转让抵押物债权的形式向客户融资。公司主要靠利息差和居间服务盈利。叶某1与公司签订了银行账号借用协议,公司可以使用其银行卡,客户的钱打到其卡上。
17.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转账凭证、承诺书、领条证实,罗某任广安泰吉前锋分公司经理。2014年2月中旬,梅艺宝将其家属沈永委的一间门市抵押到我头上,以化妆品项目的名义向客户融资143万元。2015年1月,梅艺宝让罗某到房管部门解除抵押,说大额资金回来过后就可以归还,解除抵押是公司行为,梅艺宝和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18.证人伍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广安泰吉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说要登广告,广告面积是108平方米,费用大约是5.8万,刊登地是岳池县滨河路二号桥和三号桥出城方向桥头位置。由于泰吉公司提供的广告图片上的文字信息有夸大宣传的意思,第一次工商局审核时没有通过,之后泰吉公司对文字信息作了修改,工商局许可了这个广告并发布了文书,这个广告挂在了指定的位置。2014年10月,工商部门通知不能刊登投资公司的广告,就将泰吉投资公司的广告覆盖了。
19.证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因修建盂县高城首府资金短缺,2014年5月31日,以高城首府街面门市8000平米抵押在山西全达投资公司,签订了4000万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8个月,月息3.5%,冯成9次打款,共计1796万,有5次由梅艺宝的账户转过来的,共计1200万元。李某2向冯成和李亚男的账户转账930多万元,其中有多少利息有多少是本金记不清楚。
20.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开发一个来宾市区的嘉美假日广场项目,向四川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借款450万元,公司与仇爱民签订了委托代理融资协议书,借款期限9个月,年利息是30%,但口头约定的利息是年息36%,用广西来宾嘉美假日广场1-1号、1-8号两个商铺作为抵押给仇爱民。借款从仇爱民的个人账户转账到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
21.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实,米易远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和仇爱民签订了一份借款8900万元合同,按约定第一次转款2100万元。中恒公司从仇爱民私人账户转了2000万元到公司账户,后来又陆陆续续转了几次,大概60万元。其中有900万对米易远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风险控股,仇爱民对远程房产占有33.3%的股份。有2000万元打到米易县政府作为保证金,其余60万元用于公司日常开支。
2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6、7月,刘某1向中恒融创公司借款并签订了三份合同,借款金额以实际到账为准,口头协议月息2.5%。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打款1000万到刘某1私人账户上。之后,刘某1打了80万利息到仇爱民的私人账户。2014年年初,又向中恒融创公司借款200万。知道中恒融创公司的钱是从老百姓手里集资来的,先后往周晓燕、仇爱民、冯成的账户上打了利息和本金大概900万元。
23.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刘某1向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借款1200万元,已归还800万元。将高层首府房子按照3000多元每平米的价格抵押给了冯成,但冯成以1000多元每平米的价格抵押给了老百姓。
24.证人窦某、刘某3的证言证实,山西全达建筑和阳泉洪州房地产公司都是刘某1出资成立。公司只有阳泉市桃源居项目,刘某1向中恒融创借了1000多万元,洪州房地产开发公司80%的股份转让给了钱登洋。
25.证人祖某的证言、委某,阳泉市桃源居棚户区项目由刘某1负责出资和工程施工、销售,但售房款先进公司账户,再转给刘某1,一共向刘某1支付了9000万元左右。
26.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以金龙凯旋城C区高层17层底商住宅楼向冯成申请借款1500万,冯成只给了300万元,和冯成约定月息2.5%。
27.证人龚某和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日晚,刘运华向向梅艺宝借款300万元,让龚某和当担保人,担保期限是18个月。刘运华之前欠龚某和公司300万元,将这300万元抵了债。
28.证人的白裕斌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0日,白裕斌之妻杨人碧和广安泰吉投资公司魏某签订了借款2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6个月,月息2.5%,但口头上约定的利息是4%每月,以洪都宾馆的经营权作为抵押。当天,魏某将200万元借款转到杨人碧个人账户上。分三次还了57万元,现在还差魏某143万元本金和利息。
29.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彭某向中恒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借款5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年利息25%,借款期限为3个月,实际口头约定月利息4%,因为我没有履行合同,就按月息4.5分计算。用XX、胥文祥、张欣三人在南充水果批发市场的十几个门市约500多平方米的面积作为抵押,办了抵押登记。2014年11月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22万,后因资金短缺没有支付本息。
30.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与叶某1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300万元,期限3个月,月利息4.5%,用南部县建兴镇的10亩商用土地抵押,2015年6月5日,还清借款本息。
31.证人唐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23日,唐某2和冯成约定借款2000万元,期限2年,年息18%(口头约定年息30%),以四川蓝艺永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权作为抵押。冯成向唐某2卡上只打了200多万元。
32.证人唐某3的证言及合同、凭证证实,2014年4月,向泰吉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25万元,与杨某1签订私人借款,期限为1年,合同约定月利息2%,口头约定月利息3.5%,第二天,杨某1转款25万元。
33.证人马某、张某的证言证实,泰吉公司隐瞒公司与鸿都宾馆的法人杨仁碧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是6个月,约定的利息4%)、借款给沈永委化妆品项目,放款人都是魏某,借款200万元。泰吉公司隐瞒的这两份对外投资合同材料当中的借款本金、利息均未收回。
34.证人叶某3的证言及借条及收据证实,2015年1月,梅艺宝公司需要钱,先后借了374万给梅艺宝,他归还了323万元,还欠50万元。叶某1转给叶某3账户上的56万元是公司还给叶某3的款。
35.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至2014年,梅艺宝夫妇(沈永委)向吴某2借款约500万元。2014年7月,梅艺宝让仇爱民划款90万元到吴某2账户,吴某2给仇爱民出具了一张借条,由梅艺宝负责将90万元归还到公司。
36.邓利蓉、吴国珍、彭益翠、魏翠华、周丽君、彭永前、胡露、郭廷良、苏涛、杨军等集资参与人的证言证实,泰吉投资公司、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通过广告进行宣传、朋友介绍等方式向集资参与人推荐融资借款项目,并承诺公司是经国家允许的合法经营,借款方有抵押物、无风险、到期还本付息、月利息1.6-2.0%。公司将民间的钱集资起来后贷给项目用款方,签订合同时约定月息2-2.5%,实际利息达2.5-4%左右的高息,高息部分作为居间服务。集资户将款转入公司项目负责人个人账户梅艺宝、冯成、仇爱民、叶某1、魏某等人,由项目负责人将款转入用款方。集资参与人不认识项目用款方。
被告人仇爱民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1.仇爱民提供材料证实,仇爱民非泰吉公司股东,不享受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利润分配。2014年1月5日仇爱民被任命为广安泰吉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3月31日,公司对仇爱民作开除处理。
2.投资民众请求对仇爱民从轻处理的请求书证实,被告人仇爱民举报了梅艺宝、冯成隐瞒项目6个,查出后,依法冻结资产3000万元,挽回了客户的经济损失;仇爱民在协助收款过程中,被借款人用刀刺伤;从2015年起,仇爱民整理牵头诉讼17个,已经追回款项1841万元,恳请法院对仇爱民监外执行,配合相关执法人员追回款项。
针对控辩双方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的争议,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冯成是否是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泰吉投资公司的股东。
经查: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系挂靠四川中恒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在广安开设的分公司,在登记注册时,没有登记股东情况。泰吉投资有限公司由被告人梅艺宝、仇爱民出资成立,被告人冯成既没有出资,股东名册也没有冯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以注册登记为准。故被告人冯成辩称其不是公司股东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2.关于本案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问题。
经查:被告人梅艺宝、仇爱民等人从2013年4月起,成立了中恒融创广安分公司、泰吉投资公司及岳池、前锋分公司,公司成立后,其主要经营活动均为集资活动或与集资相关的活动,没有从事其他的生产经营。公司相关活动主要由被告人梅艺宝、仇爱民、冯成个人决定,未体现单位意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个人为进行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的规定,本案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被告人梅艺宝关于本案属单位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金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应当认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评判各被告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否主观认知,应结合被告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四个特征的认知进行。具体而言,涉案的中恒融创公司、泰吉公司及其分公司系融资理财服务公司,其不是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各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没有相关办理金融业务的资质,即对吸存的非法性有认知;涉案公司通过发放宣传单、投放广告的形式,以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各被告人通过履职或者作为集资参与人,或亲自参与吸存,或介绍群众吸存,均能知晓,即各被告人对吸存的公开性(发传单等)、利诱性(高息)、社会性(不特定对象)均有认知,各被告人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四个特征均有认知的情况之下,还积极主动履行各自的职务,在吸存的不同环节上实施行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被告人梅艺宝辩称不知其行为是违法犯罪,系过失犯罪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本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犯罪金额的认定问题。
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应根据个人在涉案公司的出资情况、层级职务、在非法集资中的具体行为综合认定。经查,被告人梅艺宝、仇爱民出资成立泰吉公司,成立后三被告人均系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分工合作,被告人冯成虽然不是公司股东,但其在公司成立及成立公司后的经营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三被告人均应当对全案承担责任。故被告人仇爱民、冯成辩称其系从犯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应结合各被告人所任职务高低、任职时间长短及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各环节上所起的作用对三名被告人的罪责进行评判。
5.关于部分被告人是否系自首、立功的认定问题。
经查,本案由岳池县金融办、人民银行、工商局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梅艺宝、仇爱民、冯成均系电话通知到案,但三被告人到案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参与集资的事实,均可以认定为坦白。故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辩护)其系自首的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梅艺宝辩称,其规劝冯成到案,经查,被告人梅艺宝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冯成的电话,其行为系如实供述其罪行,而不是协助抓获同案犯,被告人冯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故被告人梅艺宝辩称其规劝冯成到案,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其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艺宝、仇爱民、冯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以投资公司为平台,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单、投放广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梅艺宝、仇爱民、冯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梅艺宝、仇爱民、冯成归案后均基本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涉及本案涉案财物追缴问题。经查,项目用款方委托涉案公司向他人融资时,已知道其所借款项的所有权不属于涉案公司,故各项目用款方对所借款项系涉案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向已兑付完毕项目的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提成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均属涉案赃物追缴范围,应依法予以追缴。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梅艺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仇爱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冯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等(详见附表一),待追缴变现后分别按比例发还给各集资参与人(集资参与人名单详见审计报告)。
五、追缴唐某2、唐某3、刘运华、刘运刚等24家用款项目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赃款(详见附表二)共计10701.845万元及孳息,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六、追缴发放员工提成款65.5431万元;追缴已兑付完毕项目的集资参与人所获利息3230.4688万元,并按照同等原则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七、本案追缴赃款、赃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案已查明权属且属于赃款、赃物的,在执行等环节查明权属并且属于赃款、赃物后继续追缴,并按照同等原则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九、通过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玲
人民陪审员 李大华
人民陪审员 刘国家
书记员: 瞿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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