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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苑与刘喆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梅苑,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菲,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喆静,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梅苑与被告刘喆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梅苑诉称,2019年3月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律师费等。
  被告刘喆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虽然户籍在宝山区,但自2018年10月31日起长期居住在上海市虹口区新市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本案应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虹口区,本案应当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刘喆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侯利兵

书记员:汤睿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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