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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超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梅超,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聪,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宗萍,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俊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梅超诉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梅超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超撤诉。
  原告梅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13.8元,由原告梅超负担。

审判员:周  欣

书记员:周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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