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长千,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四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诉讼代表人:华烨,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潇,上海中城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梅长千与被告上海四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2018年11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另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出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梅长千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经珍
书记员:杨晓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