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梵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高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蕾,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晟旻,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田云,男,1966年5月24日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明,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梵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田云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梵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田云所有的牌号为沪AWXXXX的汽车一辆。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田云所有的牌号为沪AWXXXX的汽车一辆(发动机号:XXXXXXXXXXXXXXXPT)。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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