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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达纳塞拉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梵达纳塞拉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MATTEOARCESE,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庆,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李立新。
  原告梵达纳塞拉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并执行完毕,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梵达纳塞拉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张雯琳

书记员:何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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