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森珀汽车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汪美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志晶,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久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光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巍,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利,男。
申请人森珀汽车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久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42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久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森珀汽车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久杰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渡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8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森珀汽车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渡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8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毛水龙
书记员:周雪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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