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森珀汽车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汪美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朝松,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文涌。
原告森珀汽车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珀汽车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 宇
书记员: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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