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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某与孟某某、杨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伟,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吴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霄鹏,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楚某某与被告孟某某、杨某某、吴砚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涉案纠纷行政程序尚未完结,原告楚某某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楚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佩鸥

书记员:李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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