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楚利梅,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
原告:任思嘉,女,200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理人:楚利梅(系母女关系),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三义镇三义社区三义街XXX号。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承祺,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力驰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赵卫明。
被告:赵卫明,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楚利梅、任思嘉与被告上海力驰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赵卫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楚利梅、任思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平原
书记员:杨郭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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