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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廷锋与上海搜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楚廷锋,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朗,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搜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徐永峰,执行董事。
  被告:徐永峰,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欣,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远,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楚廷锋与被告上海搜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经双方庭外协商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廷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8元,撤诉减半收取2,199元,由原告楚廷锋负担。
  
  

审判员:祁晓栋

书记员:斯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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