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泗水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4日至7月24日,被告人楚某某多次蹿至本市市中区**路**号道**路路**街坊**街坊邻居)饭店等地,采取钻窗的方式进入店内行窃,撬盗收银台内现金共计7199元(详见列表)。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表现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手印鉴定书等;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湛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_被告人楚某某盗窃事实一览表
被告人楚某某盗窃事实一览表
_时间_地点_被害人_盗窃物品__1_2019年6月14日_市中区**路**号**图文印务店_吴**_现金1000元__2_2019年6月17日_天桥区**路路东街坊一家亲_张**_现金999元__3_2019年7月20日_淄博市**区**路313羊庄_王**_现金200元__4_2019年7月24日_天桥区**街1-1号**饭店_王**_现金5000元__
被告人楚某某盗窃物品价格共计7199元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