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楞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011988********,藏族,初中文化,甘南**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现住甘肃省合作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凌晨2时许,楞某某醉酒后驾驶甘P****号小型轿车沿合作市通钦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旧汽车南站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楞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7.9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楞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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