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楞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011988********,藏族,初中文化,甘南**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住甘肃省合作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凌晨2时许,楞某某醉酒后驾驶甘P****号小型轿车沿合作市通钦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旧汽车南站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楞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7.9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楞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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