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楼伟民,男,1977年3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钦,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吉水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嫦乐,总经理。
被告:刘宏伟,男,197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嫦乐。
原告楼伟民诉被告上海吉水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刘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楼伟民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楼伟民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楼伟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0元,减半收取计615元,由原告楼伟民负担。
审判员:许力涛
书记员:苏 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