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一部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楼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浙江省象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1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适用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庆元县人民法院(2019)浙1126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楼某某偿还沙某某本金加利息共计218000元。因判决书生效后,楼某某久未执行判决,2020年6月18日,庆元县人民法院对其做出执行裁定,决定查封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机动车,并责令其限期如实报告财产。7月14日,庆元县人民法院责令楼某某将其被查封车辆送至庆元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扣押。楼某某收到上述判决、裁定后,拒不移交车辆,亦未向庆元县人民法院书面报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执行和解协议、庆元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庆元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1126民初1795号、庆元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庆元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庆元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庆元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回执、拘留决定书、户籍资料;
2.被告人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通知执行,楼某某仍拒不移交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车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楼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建议对其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高培
检察官助理:潘牧夫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楼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8********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