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楼美和与上海言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俊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楼美和,女,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肖丞,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言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义。
  被告刘俊义,男,1977年8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许晟,男,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楼美和诉被告上海言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俊义、许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美和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丞、被告上海言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俊义、被告刘俊义、许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楼美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上海言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3,480元;2、被告刘俊义承担上述给付义务抵押担保责任,被告许晟承担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原告经被告许晟居间介绍,由被告上海言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农夫山泉NFC1,260箱,每箱单价为人民币98元,合计货款123,480元。之后,被告仅支付货款30,000元。2018年1月23日,被告上海言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93,480元,并承诺于2018年2月10日还款。被告刘俊义以自己名下上海市西康路XXX弄XXX号房屋作为抵扣。被告许晟自愿作为该债务的担保人。因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故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被告上海言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辩称,涉案欠条中的货款93,480元属实,但是与案外人高雷发生的买卖关系,被告上海言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对象也是高雷,并非本案原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俊义辩称,欠条上的签名属实,被告刘俊义是在受到原告胁迫及威胁情况下才签名的,所以不认可涉案欠条。
  被告许晟辩称,涉案买卖合同是其介绍的,是在原告坚持下被告许晟才签名,签名是被迫情况下书写的,被告许晟不是自愿担保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楼美和根据其主张提供了欠条、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案外人高雷支付宝收款截图,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上海言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上海言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欠楼美和NFC货款人民币玖万叁仟肆佰捌拾元整(¥:93,480)承诺于2018年2月10日还款,以此为据,若有异议或逾期未还,楼美和有权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予以起诉,以公司法人名下西康路XXX弄XXX号房屋作为抵押”。欠条上有被告上海言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加盖印章、被告许晟在担保人一栏签名。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所提供之证据,确认被告上海言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93,480元,被告理应及时支付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晟作为担保人,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刘俊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之所陈述未能提供证据予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言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楼美和货款93,480元;
  二、被告许晟对上述被告上海言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楼美和其余的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7元、诉讼保全费954.8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上海言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  英

书记员:周伟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