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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与江苏新易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轶龙,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新易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高新区唐桥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樊某诉被申请人江苏新易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易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顾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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