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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佳佳与李连红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樊佳佳,女,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勇,上海住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连红,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道,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樊佳佳与被申请人李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8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樊佳佳于2019年7月5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樊佳佳良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樊佳佳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王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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