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乾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嘉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萍,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樊俊某与被告上海乾某餐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俊某撤回对被告上海乾某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俊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9元,减半收取4,804.50元,由原告樊俊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胡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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