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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与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冯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方  芳

书记员:张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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