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冯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方 芳
书记员:张永红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