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16〕15号
被告人樊光荣(绰号“老樊”),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号。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被成都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1994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6年12月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2012年2月29日被假释,2015年3月30日假释期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管程先(曾用名管成先,绰号“大象”),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村**栋**室。因犯运输毒品罪,于1999年被广州市铁路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15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小荣(绰号“狗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0********,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小区**栋**室。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流氓,于1990年6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因流氓,于1994年3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5月22日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07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光荣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管程先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杜小荣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6年10月10日至11月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6年9月26日至10月10日,2016年12月10日至1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樊光荣贩卖毒品,被告人管程先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杜小荣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6年1月份,管程先通过电话和樊光荣联系好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邀集杜小荣驾车一同前往四川省成都市购买冰毒。2016年1月26日,杜小荣驾驶车牌号码为皖EE2396的奇瑞轿车与管程先从马鞍山市出发,次日抵达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石羊场附近和樊光荣见面,1月28日,管程先以现金人民币40000余元从樊光荣处购得冰毒600余克,后由杜小荣驾车与管程先将该600余克冰毒运输至马鞍山市。
2、2016年2月份,管程先通过电话和樊光荣联系好购买冰毒后,邀集杜小荣驾车一同前往四川省成都市购买冰毒。2016年2月16日,杜小荣驾驶车牌号码为皖EE2396的奇瑞轿车与管程先从马鞍山市出发,次日抵达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石羊场附近和樊光荣见面,此次管程先以现金人民币48000元从樊光荣处购得冰毒1000克,后由杜小荣驾车与管程先将该1000克冰毒运输至马鞍山市。
3、2016年3月份,管程先通过电话和樊光荣联系好购买冰毒后,邀集杜小荣驾车一同前往四川省成都市购买冰毒,同时喊上徐某某去成都市谈螃蟹生意。2016年3月份的一天,杜小荣驾驶车牌号码为皖EB9993的长城越野车和管程先、徐某某从马鞍山市出发,次日抵达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石羊场附近和樊光荣见面,此次管程先以现金人民币47000元从樊光荣处购买冰毒1000克,后杜小荣和徐某某轮流驾车与管程先将该1000克冰毒运输至马鞍山市。
4、2016年5月14日下午,管程先通过电话和樊光荣联系好购买三公斤冰毒后,邀集被告人杜小荣驾车一同前往四川省成都市购买冰毒,杜小荣又联系驾驶员吕某某一起前往。后管程先出资,以吕某某的名义在马鞍山市华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苏AM6U20的黑色东风日产天籁轿车,当晚即从马鞍山市出发,次日晚抵达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石羊场附近和樊光荣见面。夜间管程先以现金人民币126000元从樊光荣处购得三公斤冰毒。2016年5月16上午,管程先将装有三公斤冰毒的黑色双肩包放进车牌号为苏AM6U20黑色天籁轿车的后备厢内,由吕某某和杜小荣轮流驾驶该轿车返回。次日上午,三人驾车行驶至高速公路马鞍山南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轿车后备厢内的黑色双肩包内查获三袋甲基苯丙胺,净重分别为996.8克、997.56克、997.41克,共计2991.77克。经鉴定,该三袋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80.5%、76.5%、75.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场称重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通话记录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徐某某、鲍某某、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樊光荣、管程先、杜小荣的供述和辩解;
4. 法医物证鉴定书、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二、被告人管程先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6年1月至3月,被告人管程先以110元/克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819克,获利人民币90000余元。
2、2016年4、5月份,被告人管程先以100元/克的价格向朱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20余克,共获利人民币12100元。
(1)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管程先在矿山公司附近向朱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0余克,获利人民币3100元。
(2)2016年4月下旬的一天中午,管程先在矿山公司附近向朱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0余克,获利人民币5000元。
(3)2016年5月上旬的一天凌晨,管程先在矿山公司附近向朱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0余克,获利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银行交易流水的书证;
2. 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管程先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三、被告人杜小荣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2016年4月22日05时许, 被告人杜小荣酒后驾驶牌号为皖EB9993黑色长城牌小型轿车,沿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澄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釜山大桥路段时,追尾邢某某停靠在釜山大桥路段的皖01/A9920变型拖拉机,致使杜小荣本人受伤,车辆损坏。公安机关在马鞍山市博望中心医院提取了杜小荣血液,经鉴定,其血液中检见乙醇成分,浓度为16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事故车辆信息、事故发生现场照片等书证;
1. 证人邢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杜小荣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光荣贩卖冰毒5591.7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程先以贩卖为目的,共向樊光荣购买冰毒5591.77克,并将冰毒从四川省成都市运输至本市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小荣明知管程先前往四川省成都市购买冰毒,仍驾车一同前往并和管程先一起将从樊光荣处购得的5591.77克冰毒运输至本市;杜小荣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程先和杜小荣在运输毒品犯罪中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樊光荣、管程先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樊光荣、管程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小荣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 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曹臻平
2016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樊光荣、管程先、杜小荣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