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伦,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庆辉,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黎慧群,女,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高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纬,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余敏,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锋,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元元,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8)沪0101民初104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樊向前于2019年1月11日申请撤诉并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徐庆辉、黎慧群、余敏的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樊向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庆辉、黎慧群、余敏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的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建华
书记员:李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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