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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向前与徐庆辉、黎慧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樊向前,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伦,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庆辉,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黎慧群,女,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高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纬,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余敏,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锋,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元元,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8)沪0101民初104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樊向前于2019年1月11日申请撤诉并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徐庆辉、黎慧群、余敏的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樊向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庆辉、黎慧群、余敏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的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建华

书记员:李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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