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建伟
杜光磊(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
保定东禾塑业有限公司
李红超(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
原告樊建伟,男,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杜光磊,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东禾塑业有限公司。地址顺平县腰山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超,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樊建伟诉被告保定东禾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新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建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光磊、被告保定东禾塑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红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樊建伟与被告保定东禾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关系与欠款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樊建伟要求被告保定东禾塑业有限公司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樊建伟主张延期利息3000元,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定东禾塑业有限公提供的对账单系2014年3月28日至12月10日业务来往对账,与原告樊建伟主张的诉讼请求不是统一时间事实,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给付原告樊建伟所主张的货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东禾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樊建伟货款28893.6元。
二、驳回原告樊建伟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29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樊建伟与被告保定东禾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关系与欠款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樊建伟要求被告保定东禾塑业有限公司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樊建伟主张延期利息3000元,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定东禾塑业有限公提供的对账单系2014年3月28日至12月10日业务来往对账,与原告樊建伟主张的诉讼请求不是统一时间事实,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给付原告樊建伟所主张的货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东禾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樊建伟货款28893.6元。
二、驳回原告樊建伟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298.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李新乐
书记员:石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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