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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志强与施振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樊志强,男,1976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全忠。
  被告:施振德,男,1951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樊志强诉被告施振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樊志强于2019年12月17日以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志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樊志强负担。

审判员:咸利芳

书记员:沈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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