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公诉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住南阳市宛城区**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方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7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张某某、王某某、李某三人(另案处理)合伙成立河南小象互娱网络科技公司,聘用员工吴某某、周某、李某某(三人另案处理)、樊某某等人,在南阳区域内通过微信自媒体及散发宣传页等形式,广泛宣传推介一款“卧龙翻金麻将”(后更名为“欢乐圈圈麻将”)的网络赌博游戏软件,供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向代理及玩家销售“房卡”,玩家下载该APP后,向樊某某等人购买房卡,购买房卡的人创建房间并将房间链接分享到微信群,群友商量输赢每积分兑换人民币价值后进入房间赌博,每张房卡代表的游戏局数结束后再以微信红包转账给赢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明知其从事工作的公司提供给大众的游戏软件被用于赌博,仍积极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广告推广,并放任该软件游戏传播,同时为游戏提供运营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帮助作用,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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