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鑫达建筑公司核算员,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景琴,黑龙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隋秀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郊区水利局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上诉人樊某因与被上诉人隋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4民初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用户名为姚红娟的银行卡向户名为崔晓华的银行卡汇款15万元系偿还本案争议借款,被上诉人主张该款与本案争议借款无关,应重新分配举证责任,分别由双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自认书写借据时不在现场,出借人信息是其后填写的,本案借款的出借人能否认定为陈重,是否应由陈重的继承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4民初629号民事判决;发回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云礼
审判员 赵晓华
审判员 李伊佳
书记员: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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