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樊晓伟,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樊礼颖,女,199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代理人:黄佩凤、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宝龙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许健康。
因申请人樊晓伟、樊礼颖与被申请人上海宝龙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龙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3,2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龙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3,21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樊礼颖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德富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 杰
书记员:唐 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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