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甲,曾用名樊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1********,汉族,大学文化,临汾市**中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街**巷**号院。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同年11月3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0 时许,樊某某在临汾市尧都区教授花苑小区门口饭店吃完饭后,酒后驾驶晋L****9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回家,途经临汾市尧都区尧庙环乡路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樊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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