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哈外检诉诉刑抗〔2019〕3号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以(2019)黑0104刑初285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判决:被告人樊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判决被告人樊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2019)黑0104刑初285号判决书认定: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樊某某明知吴某某卖给其的光纤、光衰系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分4次予以收购光纤18,127根(价值人民币181,270元)、光衰3626根(价值人民币5801.6元),并进行贩卖。现赃物(光纤13,604根、光衰3626根)已被追缴并返还被害单位,剩余4523根光纤已被被告人樊某某生产销售所用。为平衡案件罪责刑相统一,故将本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
本院认为:(2019)黑0104刑初285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樊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系适用法律错误。
1、本案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被告人樊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18万余元,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本案在三年以下判决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2、被告人樊某某在2018年4月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同年5月至9月期间又犯本案。樊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同类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应从重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判决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4刑初285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樊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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