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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等人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起诉书(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住河南商水县******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同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住河南省淮阳县**乡**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同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住河南省商水县**乡**村**排**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同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襄城县,住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乡**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同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住河南省商水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同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同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住河南省太康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同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住河南省商水县**乡**村**排**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同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贾某甲,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71996********,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太康县,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同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太商水县,住河南省商水县**镇**村**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同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同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基地**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同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住河南省商水县**乡**村**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同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住河南省商水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同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住河南省商水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同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号院**社区**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同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扶沟县,住河南省扶沟县**乡**行政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同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住河南省淮阳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同罪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乙,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7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住河南省太康县**镇老**行政村**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同罪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今,被告人樊某某非法搜索出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在周口市川汇区**路中段“**”**单元**房间,组建旭世伯利养生会所客服部,招聘葛某某、杜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贾某某、郭某某、贾某甲、韩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陈某某、孟某某、贾某乙为客服推销人员。客服人员按照樊某某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针对男性客户进行电话、微信推销,以提供嫖娼卖淫服务为诱饵,欺骗男性客户到指定合作的养生会所进行高额消费,以达到客服人员与会所共同盈利的目的。高某某以“转盘手”的身份给樊某某介绍线下的实体店,并按每单消费额度得到相应的提成。

2019年7月,孙某甲(化名余某某,在逃)伙同他人在郑州市**路**小区内开设男式养生会所,招聘张某乙等女性服务员,并通过樊某某的旭世伯利养生会所客服部和其他类似机构通过电信媒介进行色诱性推销宣传。客户上门后,由会所专门人员进行接送,客户被接进会所后,前台接待人员对客户进行暗示性色情诱导,让客户误以为会所提供性服务,骗取客户进行大额充值后,客户得不到相应价值的服务项目,骗取大量金额。2019年9月14日,段某某通过美团联系到自称为高级私密会所工作人员,在之后的电话和微信联系过程中,电话诈骗人员暗示其推荐的会所有性服务,被害人便到郑州金水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房间,张某乙负责前台接待,再次对段某某忽悠和暗示店里有性服务,段某某多次共充值12500元,该店只提供了普通按摩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樊某某等人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支付转账等证据。

2视听资料:田某某银行取款视频。

3辨认笔录:朱某某、王某丙、段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4证人证言:钱某某、王某丁、吕某某等人。

5被害人陈述:彭某某、王某丙、段某某等人。

6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樊某某、高某某、葛某某等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杜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贾某某、郭某某、贾某甲、韩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孟某某、贾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非法搜索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名字、手机号码),用于实施诈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樊某某组织招募葛某某等人员,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姓名、电话号码,使用网络虚拟号码拨打电话,以虚假的色情服务为诱饵,欺骗被害人去线下会所高额消费;被告人高某某为樊某某和线下门店居间介绍,是实施诈骗时不可缺少的一环,其又从诈骗金额中提取非法所得,与樊某某的诈骗集团是共犯;被告人葛某某、杜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贾某某、郭某某、贾某甲、韩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孟某某、贾某乙在樊某某的授意下,与线下门店合作,拨打诈骗电话欺骗被害人;被告人张某乙明知自己工作的会所没有性服务,再次对被电话欺骗至该会所的被害人哄骗办卡充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构成诈骗罪

本案没有被害人和具体的诈骗数额,根据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定罪处罚,依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属犯罪未遂。樊某某是该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是首要分子;高某某为樊某某诈骗集团与线下实体店的链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葛某某、贾某某、郭某某是该集团中的小组长,起到部分管理作用;杜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贾某甲、韩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陈某某、孟某某、贾某乙是该诈骗集团的普通成员,是从犯。上述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葛某某、杜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贾某某、郭某某、贾某甲、韩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陈某某、孟某某、贾某乙、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丽

(院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高某某、葛某某、杜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贾某某、郭某某、贾某甲、韩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孟某某(18538******)、贾某乙(19103******)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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