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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72********,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B座**,因涉嫌诈骗罪,经承德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樊某某与承德**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年12月25日,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办事处(以下简称高新区社保办事处)为樊某某核定了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21个月,并按月发放。在樊某某申领失业保险时,高新区社保办事处已明确告知樊某某“重新就业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2016年9月,樊某某与承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为樊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此后,樊某某未将再就业情况告知高新区社保办事处,并继续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经高新区社保办事处督促樊某某退还无果后,2019年3月4日,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承德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处理。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同年4月11日,樊某某将已领取的16615.59元失业金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在一审开庭前主动将犯罪所得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丽媛

(院印)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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