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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毕检公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22401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原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镇**村**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8日被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30日移送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2日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30日退回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再次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5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樊某某伙同路某某、谭某某(均已判)等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镇街上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吴某某时,路某某、谭某某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海洛因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为50.6克。经鉴定,该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内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路某某、谭某某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4.通话清单;5.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50.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樊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黎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七星关区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证据目录2份。

3.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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