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514号
被告人樊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汉族,初中文化,住汝州市**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网追逃,于2018年4月27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开封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于2018年5月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樊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徐某甲、樊某乙等人在汝州市过街楼星光大道KTV唱歌。期间,樊某甲、樊某乙因琐事与王某甲发生口角,后双方离开房间。在KTV门口,樊某甲与王某甲再次发生争吵并互殴,期间樊某甲用拳头朝王某甲面部殴打,致王某甲鼻部受伤。汝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认为,王某甲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甲、樊某乙、徐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樊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淡亚锋
李冬冬
2018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樊某甲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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