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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景某某等与汪某某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原告: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原告:景会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建江,男,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被告:靳海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被告:怀安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柴沟堡镇长胜大街地道桥西北侧盐业公司院内。
被告:景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刘东山,男,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樊某某、景某某、景会英与汪某某、靳海平、怀安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办公室、景富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樊某某、景某某、景会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樊某某、景某某、景会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樊某某、景某某、景会英负担。

审 判 员  薛保立 人民陪审员  崔晓玲 人民陪审员  左晓利

书记员:王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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