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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玉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樊玉飞,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佑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第三人:周家凤,女,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乐山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剑波(系周家凤丈夫),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樊玉飞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家凤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樊玉飞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玉飞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鲍陶然

书记员:陆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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