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珍娣,女,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上海中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卫敏,上海中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德彪,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李龙玉,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梁莲英,女,193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樊珍娣诉被告王德彪、李龙玉、梁莲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系争房屋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于2018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珍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被告王德彪、李龙玉、梁莲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珍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协助原告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马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马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总价人民币110万元。原告已按协议约定支付房款,且房屋已经可以过户,被告却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王德彪、李龙玉、梁莲英辩称,同意原告诉请。只要原告付清余款,且支付被告补偿5万元,被告愿意配合原告过户。
经开庭审理查明:本案系争房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马塘路XXX弄XXX号XXX室,系案外人王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签订动迁协议取得的动迁安置房,系争房屋产权于2015年11月4日登记在被告王德彪、李龙玉、梁莲英名下,产权证上注明“动迁安置房,自2016年8月3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抵押”。
2015年12月1日,原告(乙方)与三被告(甲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76.74平方米,总价111万元等。该合同附件三付款协议中约定,乙方于2015年9月25日前支付30万元,于本合同签署当日支付60万元,过户时付21万元。合同另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截至2015年12月1日,原告共支付三被告房款90万元。2015年9月,三被告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付款凭证、产权证、照片,上述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表示其已婚,家庭名下只有一套商品房,符合上海市购房条件。本院经调查核实,确认系争房屋于2014年7月1日取得该房屋大产证。目前除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外,无其他限制交易的信息。
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合同继续履行,方案如下:一、原告樊珍娣应于2018年9月25日前支付被告王德彪、李龙玉、梁莲英尾款21万元,另补偿被告王德彪、李龙玉、梁莲英5万元,上述合计26万元,原告交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代管;二、被告王德彪、李龙玉、梁莲英应于原告支付26万元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之日后7天内协助原告樊珍娣办理过户手续,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凤马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登记至原告樊珍娣名下,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原告承担;三、被告王德彪、李龙玉、梁莲英应于协助办理过户当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领取26万元;四、双方无其他争议;五、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04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均要求本院出具判决书。原告已于2018年9月21日将26万元交付本院代管。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具备过户条件,原告已经按约将剩余房款交本院代管,被告理应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现双方自愿达成继续履行的协议,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德彪、李龙玉、梁莲英应于2018年9月28日前协助原告樊珍娣办理过户手续,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凤马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登记至原告樊珍娣名下,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原告承担;
二、原告樊珍娣应于被告王德彪、李龙玉、梁莲英协助原告樊珍娣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之日,支付被告王德彪、李龙玉、梁莲英尾款21万元,补偿被告王德彪、李龙玉、梁莲英5万元,合计2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0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菊芳
书记员:胡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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