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樊美彤,女,199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刚,北京公元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雯俐,北京公元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彩灵,女,1946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王继青,女,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樊美彤诉被申请人李彩灵、王继青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彩灵、王继青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6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彩灵、王继青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6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丽丽
书记员:童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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