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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轶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樊轶群,男,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710弄105号803室。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世博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8号。
  负责人:张铭,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妍妍,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路6969弄1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金澄。
  原告樊轶群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世博支行、上海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樊轶群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樊轶群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轶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5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79元,由原告樊轶群负担。
 

审判员:常新宜

书记员:陆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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