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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1与卫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樊1,女,195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彬,上海市申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帆,上海市申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卫某某,女,192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代理人:樊2(系被申请人之女),女,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樊1申请确定卫某某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女,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9日由贵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确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代理人称,同意申请人的陈述及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女,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9日由本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与配偶樊某3(已去世)共育有樊4、樊5、樊6三子(均已去世)和樊1、樊2两女,无其他子女,故申请人要求确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的上述申请。
  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2019)沪0101民特274号民事判决书为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经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同意由申请人作为其监护人,故申请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申请人樊1为被申请人卫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朱子银

书记员:高  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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