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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XX交通肇事案_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樊XX,男性,20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20XX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XX镇XX村X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封丘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已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文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0日21时28分许,樊XX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GD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封丘县XX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XX公园门口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马XX相撞,造成马XX当场死亡及豫GD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樊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受害人家属对樊XX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樊XX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谅解书、收到条、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XX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樊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樊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已经与被害人家属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樊XX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新平

检察官助理:赵永炜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樊XX现取保候审于封丘县XX镇XX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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