檀超群
常锡太(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张晓云(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杜金某
杨和平
原告:檀超群,农民。
委托代理人:常锡太,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云,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金某(又名杜矿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和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檀超群与被告杜金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我国对车辆的权属实行登记制度,原告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信息足以证明原告檀超群对冀E×××××昌河北斗星车辆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被告与檀二峰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以檀二峰给自己供的猪饲料过期,造成其猪死亡为由,将原告檀超群的车辆强行扣押并不同意返还,于法无据,对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与檀二峰之间的纠纷可通过诉讼另案解决,被告杜金某无权占有原告的车,故原告请求被告杜金某返还自己车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原告檀超群所有的冀EN5216昌河北斗星车返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4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我国对车辆的权属实行登记制度,原告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信息足以证明原告檀超群对冀E×××××昌河北斗星车辆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被告与檀二峰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以檀二峰给自己供的猪饲料过期,造成其猪死亡为由,将原告檀超群的车辆强行扣押并不同意返还,于法无据,对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与檀二峰之间的纠纷可通过诉讼另案解决,被告杜金某无权占有原告的车,故原告请求被告杜金某返还自己车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原告檀超群所有的冀EN5216昌河北斗星车返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4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审判长:杨彦花
审判员:王春魁
审判员:江文海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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