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欣章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连强,上海瑞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原告欣章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某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瞿门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瞿门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欣章化工(上海)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韩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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