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军,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运梅,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庆浦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欧军诉被告上海庆浦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欧军负担。
审判员:刘 峰
书记员:刘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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