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廖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皓。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博盈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高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好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博盈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盈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博盈公司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于2019年7月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欧好公司委托代理人瞿琨、李皓、博盈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博盈公司向欧好公司支付货款共计2,736,363.45元;二、要求博盈公司支付以为1,722,098.4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以及以1,014,26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4年,欧好公司与博盈公司签订《欧好牌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经销商合作协议》,协议备案号为XXXXXXXXXXX,约定博盈公司为欧好公司产品的经销商和服务商,经销欧好公司的工业级燃气紧急切断阀产品,博盈公司向欧好公司支付相应货款。截止起诉之日,欧好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全部发货义务,而博盈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尚欠欧好公司贷款金额为2,736,363.45元,博盈公司拖欠货款之事实已经构成违约,严重侵犯了欧好公司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欧好公司的诉讼请求。另欧好公司主张利息起算的依据是:根据上述协议约定,款到发货,实际履行中有时候欧好公司是先发货博盈公司再付款。第一笔货款利息起算依据是2018年1月29日博盈公司出具的一份付款承诺函承诺2018年3月1日之前付款;第二笔货款利息起算依据是2018年8月15日之后双方之间没有业务合作关系,所以从2018年9月1日开始起算。
博盈公司辩称,对于欧好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2,736,363.45元,数额方面我方没有异议,但是博盈公司认为要扣除服务费、销售折让费738,156.25元。另外从2017年5月之后欧好公司与案外人新奥燃气集团之间产生的业务,依协议约定欧好公司应付给博盈公司的费用12,115,550元,这两笔费用根据双方的合意,统一纳入到双方结算当中。有关欧好公司与新奥燃气集团的业务产生的费用相关案件现在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中,请求法院中止本案审理。最后,因为欧好公司产品的质量,博盈公司将相关的问题产品退回给了欧好公司,按照相关协议,欧好公司应该将这些有问题的货品重新发货给博盈公司,但是欧好公司至今未发货给博盈公司。故博盈公司提出反诉请求:一、请依法判令欧好公司向博盈公司提供全新的电磁阀产品及配件,具体为:DN40B/F常闭上阀盖1个,DN50B/F常闭电磁阀1个,常闭上阀盖3个,常闭线圈1个,DN80B常闭上阀盖5个,常闭线圈1个,DN100B常闭上阀盖3个,DN150B常闭上阀盖3个,常闭线圈2个,DN200A常开线圈1个,DN250B常闭上阀盖1个,DN300B常闭电磁阀1个,常闭线圈1个;二、如欧好公司不能向博盈公司提供上述全新的电磁阀产品及配件的,请依法判令欧好公司向博盈公司返还上述产品及配件对应的货款金额106,380元。
欧好公司反辩称,博盈公司主张欧好公司提供全新的电磁阀产品及配件或返还货款缺乏事实依据,一、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对确定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我方在1年内免费保修包换,博盈公司返还的货物发票开具的日期2017年5月25日,但博盈公司返还货品除2018年5月14日发的一个价值1,280元的DN50B/F常闭电磁阀外,其他返还时间均超过1年包换期限;二、根据协议内容,配件有质量问题,不包含包退换,在博盈公司返还的清单中仅有一个价值14,800元的DN300B以及一个价值1,280元的DN50B/F是属于产品,其余都属于配件,而且这两个产品的合计价格只有16,080元;三、即便在1年包换期内,博盈公司需证明是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我们才能包换,且协议约定博盈公司在欧好公司交付货款5天内有验货义务,故博盈公司在收货后5天内未提出质量问题视为验收合格;四、另外协议约定,要求退换货的应该提出书面申请,包括退换货原因、品种、数量、金额、收货时间并需欧好公司确认后方能退货,但博盈公司返还货物前并没有书面申请;五、博盈公司主张的返还货物的价值欧好公司也有异议,博盈公司将产品的价格套用在配件上了,博盈公司只退回了两个产品,其余都是配件,然而博盈公司要求主张退回货款是要求按照产品退还货款。欧好公司认为上述产品及配件价值仅为55,305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法律事实:
2014年,欧好公司与博盈公司签订《欧好牌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经销商合作协议》,协议备案号为XXXXXXXXXXX,约定博盈公司为欧好公司产品的经销商和服务商,经销欧好公司的工业级燃气紧急切断阀产品,博盈公司向欧好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合作协议还约定:紧急切断阀产品质量保证期为5年。其中,产品发货之日起,第1年内对确认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乙方免费保修包换,免费范围包括:免费提供与不良品同型号规格的合格品以及甲方退回乙方和乙方换给甲方产品所产生的来回汽车或铁路运费。甲方从用户手中收回不良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2018年1月29日,博盈公司出具付款承诺函,载明博盈公司确保在2018年3月1日之前向欧好公司支付货款2,722,098.45元,后博盈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支付货款100万元,后双方继续发生了1,014,265元的经销业务,截止业务结束博盈公司尚欠欧好公司货款2,736,363.45元。
2018年8月16日,原告会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高静通过微信发送了“欧好光电与天津博盈财务往来情况表截止2018.8.14”该表载明了“服务费558,156.25、销售折让180,000”等内容、后被告法定代表人高静在上表中对于上述两项手写了总计数额“738,156.25”及对其他账目手写进行了更正后通过微信发送给了原告会计。
另查,在双方的合作过程中,博盈公司在收到欧好公司的部分货物后,认为部分货物有质量问题,故于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9月25日分批退回了一些产品及配件,具体为DN40B/F常闭上阀盖1个,DN50B/F常闭电磁阀1个,常闭上阀盖3个,常闭线圈1个,DN80B常闭上阀盖5个,常闭线圈1个,DN100B常闭上阀盖3个,DN150B常闭上阀盖3个,常闭线圈2个,DN200A常开线圈1个,DN250B常闭上阀盖1个,DN300B常闭电磁阀1个,常闭线圈1个,但欧好公司之后未补发相应的产品及配件。
以上事实,有欧好牌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经销商合作协议、付款承诺函及收款回单、博盈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静与欧好公司会计的微信记录及附件、往来QQ聊天记录及聊天记录所发送的内容文本、退货运单明细、发票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欧好公司及博盈公司间买卖法律关系明确,欧好公司按约向博盈公司供应产品之后,博盈公司理应按约支付货款,现博盈公司拖欠不付,显属违约,应承担付款及偿付利息损失民事责任。但对于欠款具体金额,因根据查明的事实,2018年8月16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对于产生的服务费及销售折让738,156.25元,双方已经协商一致从应付款项中扣除,故扣除上述服务费及销售折让款,博盈公司结欠欧好公司货款金额为1,998,207.20元(2,736,363.45元-738,156.25元)。对于欧好公司主张的第一笔利息的计算基数及起讫日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对于欧好公司主张的第二笔利息的计算基数根据上述扣款情况做相应地调整;另根据双方聊天记录,本院确认业务在2018年8月14日已经结束,故对于原告主张的第二笔利息的起讫日期予以照准。另博盈公司辩称欧好公司与案外人新奥燃气集团的业务应付给博盈公司的费用12,115,550元亦应统一结算,对此本院认为因博盈公司对双方已达成统一结算的辩称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此辩称不予采信且对于被告提出中止本案的申请亦不予准许。
对于博盈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从双方的往来邮件的内容来看,欧好公司确实收到了博盈公司退回的部分产品及配件。现欧好公司虽否认博盈公司退回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但是其无证据证明其在收货后向博盈公司提出过无质量问题的异议且至今上述产品及配件未退还给博盈公司,故本院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博盈公司退回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且欧好公司已经接收,据此欧好公司应向博盈公司补发相应的产品及配件。至于补货产品及配件的价值,因博盈公司对此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根据欧好公司有关货物价值的自认来确认货物价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博盈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98,207.2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博盈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货款1,722,098.4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以及以货款276,108.7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原告(反诉被告)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博盈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交付以下产品及配件:DN40B/F常闭上阀盖1个,DN50B/F常闭电磁阀1个,常闭上阀盖3个,常闭线圈1个,DN80B常闭上阀盖5个,常闭线圈1个,DN100B常闭上阀盖3个,DN150B常闭上阀盖3个,常闭线圈2个,DN200A常开线圈1个,DN250B常闭上阀盖1个,DN300B常闭电磁阀1个,常闭线圈1个;
四、如原告(反诉被告)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向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博盈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上述全新的电磁阀产品及配件的,原告(反诉被告)应向被告(反诉原告)赔偿上述产品及配件对应的货款损失,具体为:DN40B/F常闭上阀盖1个(单价475元),DN50B/F常闭电磁阀1个(单价1,280元),常闭上阀盖3个(单价640元,合计1,920元),常闭线圈1个(单价426.67元),DN80B常闭上阀盖5个(单价1,265元,合计6,325元),常闭线圈1个(单价843.33元),DN100B常闭上阀3个(单价1,725元,合计5,175元),DN150B常闭上阀盖3个(单价2,660元,合计7,980元),常闭线圈2个(单价1,773.33元,合计3,546.67元),DN200A常开线圈1个(单价2,100元),DN250B常闭上阀盖1个(单价5,500元),DN300B常闭电磁阀1个(单价14,800元),常闭线圈1个(单价4,933.33元),以上款项合计金额55,305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博盈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28,690元,减半收取14,3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95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6,392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1,21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622.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59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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