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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志高危险驾驶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140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6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阳江市江城区**职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号**,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被告人欧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发动机号:13***)二轮机动车沿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于当天3时1分许行驶至创业路与某某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欧某某检测,欧某某的酒精含量为99mg/100mL,遂抽取欧某某的血液送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欧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1mg/100mL。

经公安机关多次通知,被告人欧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自行到市区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2、鉴定意见;3、查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欧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永周

2020年7月22日

附注:

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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