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身份证号码44170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巷**号之10,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号,201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雷某某、靖某某、伍某某在其居住的阳江市江城区**街**号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后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对欧某某、雷某某、靖某某、伍某某四人的尿液进行毒品检测,四人的甲基安非他明、摇头丸毒品检测均呈阳性。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雷瑞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检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和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欧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欧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丹
检察官助理 张闰婷
2020年12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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