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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标展览展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洁明洗涤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欧标展览展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方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洁明洗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伟。
  原告欧标展览展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洁明洗涤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标展览展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洁明洗涤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标展览展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3,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23,5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7年6月2日起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1日,被告为参加“中国国际美容化妆洗涤用品博览会(上海2017)”,与原告签订了《展台搭建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搭建被告在该博览会上的展位,展示地点为上海新国际展览中心,展位号为W3H31-W3H33/W3H38-W3H40,布展时间为2017年5月21日至2017年5月22日,撤展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合同约定制作总费用为47,000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50%,计23,500元,撤展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50%,计23,500元。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在博览会的展示活动也顺利进行并结束。但在撤展之后,被告迟迟不支付剩余的23,500元尾款,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广州洁明洗涤制品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展台搭建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合同约定了总价款及付款方式等相关权利义务。
  2、施工设计图及现场照片,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完成了展台的承揽搭建工作。
  3、中国民生银行电子回单一份,证明被告于2017年5月13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肖伟的个人账户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徐方茂的个人账户手机转账支付合同款项23,500元。
  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本院审查,原告已提供所有证据材料原件,其内容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相关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均予以确认,采信其证明力,并以之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依据以上举证、认证,结合原告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反映原告与被告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以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3,500元的事实。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3,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州洁明洗涤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洁明洗涤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欧标展览展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工程款23,5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22元,由被告广州洁明洗涤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珠娟

书记员:孟筱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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