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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欧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原告欧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欧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郑某某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灵琍

书记员:胡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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