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海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小东,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宣经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瑞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岗新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姚良,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海良与被告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上海岗新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欧海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欧海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海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海良负担。
审判员:纪学鹏
书记员:姚 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