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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玉英、欧玉芳等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欧玉英,女,1963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欧玉芳,男,1958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斌,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欧玉花,女,1955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欧玉英、欧玉芳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欧玉花要求追加其为本案申请人,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欧玉英、欧玉芳称,江金妹系本申请人之母,江金妹与欧金俤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了六个子女,欧金俤早已过世。江金妹患有脑梗塞后遗症和老年痴呆症,有认知障碍,生活无法自理。2019年7月2日,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019年7月22日法院宣告江金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江金妹患病起直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都是由申请人欧玉英、欧玉芳在轮流照顾看护,故申请法院指定两申请人为江金妹的共同监护人。
  申请人欧玉花称,本申请人也是江金妹的子女之一,作为子女,也能尽到监护责任,故要求法院指定本申请人担任江金妹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江金妹,女,1925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851弄17号504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肺科医院。配偶欧金俤已过世。共生育三子三女:欧继海、欧玉森、欧惠珍、欧玉花、欧玉芳、欧玉英。2019年7月22日本院作出(2019)沪0115民特305号民事判决,确认江金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制度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能够让监护人通过履行监护职责,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指定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被申请人江金妹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已过世,现三子女同时申请要求担任江金妹的监护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欧玉英、欧玉芳、欧玉花为江金妹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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